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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29日
知识点:票据的承兑、提示付款、权利消灭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 | 汇票“到期日前”承兑。 |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
2.汇票的付款
(1)商业汇票 |
远期票据 | 到期日起10日 |
见票即付 | 出票日起1个月 | |
(2)银行汇票 | 出票日起1个月 | |
(3)银行本票 | 出票日起2个月 | |
(4)支票 | 出票日起10日 |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 | 对象 | 起点 | 时间 |
需承兑:商业汇票 | 出票人、承兑人(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到期日 | 2年 |
见票即付:商业(银行)汇票、本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2年 |
支票 | 出票人(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出票日 | 6个月 |
追索权 | 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 |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 | 6个月 |
再追索权 | 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 | 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日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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