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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4日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四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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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

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依法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

1、采购人的权利

(1)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

(2)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遵守委托协议约定的权利;

(3)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的权利;

(4)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利;

(5)签订采购合同并参与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权利;

(6)特殊情况下提出特殊要求的权利

例如: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7)其他合法权利。

2、采购人的义务

(1)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接受和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还要接受和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监察机关的监察;

(3)尊重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

(4)遵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秩序;

(5)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在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招标结果;

(7)依法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8)妥善保存反映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9)其他法定义务。

二、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法定条件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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