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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6日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托收承付的办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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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的办理方法

1、托收

托收是指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行为。

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凭证或者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

2、承付

承付是指由付款人向银行表示同意付款的行为。

购货单位承付货款有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方式。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为承付,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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