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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三、处理后产物的处置与利用
处理后产物的处置与利用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尽可能地实现废物资源化,不能造成二次污染。
在采用吸收和吸附的方法治理气态污染物时,处理后的产物大都可以回收,如采用吸收和吸附法进行火电厂脱硫时,湿式石灰石-石膏法中回收石膏,氨吸收法中回收硫酸按,亚钠法、氧化镁法中回收SO2,活性炭吸附法中回收稀硫酸。其他如吸收法回收硫化氢、氟化物,吸附法回收大部分有机废气等。
对于处理后产物不能实现资源化的必须进行妥善处理。如抛弃法脱硫产生的脱硫渣,应有合适的处置场所。吸收法产生的含盐废水和有机废水。燃烧法排放的有害气体等,都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后再进行排放。
燃烧和催化燃烧处理气态污染物产生的热量应尽量回收加以利用。
四、处理系统的附属设施
附属设施是指除系统主要构成以外的辅助设施,它包括吸收液、浆液制备及供应系统,气体、液体输送系统、热交换系统等。有些系统还要考虑设置事故备用设施。
五、自动控制系统
在处理气态污染物的系统中,对于大、中型的处理装置或要求连续运行的装置,应设自动控制系统。对于系统比较简单的或独立运行的装置,可采用相对较简单的自控装置,如单片机、程序控制(PLC)系统、工控机等。对于大型的、操作程序复杂的或需要与主生产系统联网的,应采用集散控制(DCS)系统。控制系统的设置应尽可能地具有完善的功能,方便人机对话,对事故的反应和处理应及时准确,应能够迅速适应主生产系统的变化,以提高整个处理装置的运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