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课程
高志谦
抓住黄金备考期:及时解决自己在学习中暴露的问题,做到查漏补缺
侯永斌
考前集训、刷题集训、真题演练、摸底测试、考前串讲
高志谦
考前必学,这些考点必须掌握
赵俊峰
经典课程,5大课程系统学,精品好课,逐章精讲
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20日
放弃免税权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但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依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点击进入:会计职称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