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校造价工程师计价资深导师,天津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主讲一级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计价》。参与完成若干项国家、省部级研究课题,主持编写了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同时主编、参编各种教材和专著7本;授课条理清晰、重点突出针对性强,重点、难点解析到位,能够带动学员思维,深受学员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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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造价工程师管理资深导师, 环球网校造价工程师计价、管理名师,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1v1直播间人气讲师。从事工程造价研究工作近10年,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对教材研究透彻,授课条理清晰,善于调动学员积极性,将乏味无趣的计价科目讲得生动形象,通俗易懂,重点突出且针对性强,紧扣考纲、教学严谨、深受学员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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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多年海内、外工程实际经验,历任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主管、现场生产经理、商务合约部经理,基础理论扎实。授课善于联系工程现场实际,以学员的角度出发善于生活举例,利用工程实际情况与工程实例解决学员痛点问题,注重学员感受。颇受学员喜爱,讲课考点精准、考试脉络分明,重理论、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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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娜女神,不仅人长得美,课也讲得好,听女神的课是一种享受,计价去年过了,希望女神越来越漂亮
李娜老师讲课非常仔细,时常把知识点前后联系,进行对比记忆,非常喜欢老师的授课方式
我觉得李娜讲的计价很好,比较容易记住
李娜可以抓住重点,并且还能化繁为简,确实是个好老师
得知识点很好记,喜欢这样的授课方式
赵知启的计价和管理都还不错,之前只讲管理吧。
1.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修复结果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纠纷处理
(1)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①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③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④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①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②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③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4)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4.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利率标准有约定,从约定;未约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计息日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5. 由于价款纠纷引起的诉讼处理
(1)合同履行地点: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2)诉讼当事人的追加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